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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了促进政府了解人工智能对工人的影响,应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180 天内采取以下行动:
(i) 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应编写并向总统提交一份关于人工智能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报告。
(ii) 为了评估联邦政府解决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劳动力中断问题的必要措施,劳工部长应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分析各机构支持因采用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进步而失业的工人的能力。该报告至少应:
(A) 评估当前或以前运行的旨在帮助面临工作中断的工人的联邦计划——包括失业保险和《劳动力创新与机会法案》(公法 113-128)授权的计划——如何用于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相关的干扰;和
(B) 确定选项,包括潜在的立法措施,以加强或发展对因人工智能而失业的工人的额外联邦支持,并与商务部长和教育部长协商,加强和扩大教育和培训机会,为个人提供获得就业机会的途径与AI相关的职业。
(b) 帮助确保工作场所部署的人工智能能够改善员工的福祉:
(i) 劳工部长应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180 天内,并与其他机构和外部实体(包括劳工部长认为适当的工会和工人)协商,制定并公布原则和最佳实践对于雇主来说,可以用来减轻人工智能对员工福祉的潜在危害并最大化其潜在利益。原则和最佳实践应包括雇主在人工智能方面采取的具体步骤,并至少涵盖:
(A) 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工作取代风险和职业机会,包括对工作技能的影响以及对申请人和工人的评估;
(B) 劳工标准和工作质量,包括与人工智能在工作场所的公平性、受保护活动、报酬、健康和安全影响相关的问题;和
(C) 雇主收集和使用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数据对工人的影响,包括透明度、参与、管理和受工人保护法保护的活动。
(ii) 在根据本节 (b)(i) 小节制定原则和最佳实践后,各机构负责人应与劳工部长协商,考虑鼓励在其计划中采用这些准则适用于每个计划并符合适用法律。
(iii) 为了支持工作受到人工智能监控或增强的员工在其所有工作时间内获得适当的补偿,劳工部长应发布指导意见,明确部署人工智能来监控或增强员工工作的雇主必须继续遵守 1938 年公平劳动标准法、29 USC 201等规定的保护措施,确保工人的工作时间得到补偿。和其他法律要求。
(c) 为了培养多样化的人工智能劳动力队伍,国家科学基金会主任应优先考虑通过现有计划支持人工智能相关教育和人工智能相关劳动力发展的可用资源。主任还应酌情与各机构协商,以确定各机构为此目的分配资源的进一步机会。主任的行动应为此目的使用适当的奖学金计划和奖励。
此内容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在WhiteHouse.gov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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