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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安首席执行官赵先生因“不诚实行事”而受到批评

经过 Legal PDF: Tech Court Cases3m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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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法律诉讼的第六项中,币安控股及其关联公司被指控违反《美国联邦法规》第 17 章第 42.2 条规定。 § 42.2 (2022),未能实施基本的财务法规,包括客户信息计划、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和反洗钱程序。投诉还强调了赵和林等关键人物涉嫌参与相关期间的这些违法行为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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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C 诉币安法院备案,检索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是HackerNoon 法律 PDF 系列的一部分。您可以在此处跳至本文件中的任何部分。这是 31 部分中的 28 部分。

六.违反商品交易法和法规

第六数


违反法规 42.2、17 CFR § 42.2 (2022)


未能实施客户信息计划,未能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和反洗钱程序


225. 本诉状的第 1 至 186 段被重新指控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226. 在相关期间,被告币安控股、币安 IE 和币安服务均作为一家普通企业并以币安名义开展业务,并通过其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人违反并继续违反 17 CFR § 42.2未能实施客户信息计划、未能实施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和程序、未能实施反洗钱计划、未能保留所需的客户信息以及未能实施确定客户是否出现在名单上的程序已知或可疑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例如 OFAC 发布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


227. 每项违反 17 CFR § 42.2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文具体指控的行为,均被指控为单独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228. 在相关期间,赵直接或间接控制币安,并没有善意行事或故意直接或间接诱导构成本罪状所述币安违规行为。因此,根据 7 USC § 13c(b),赵作为控制人对币安在本罪状中描述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229. 本投诉中描述的赵、林以及代表币安的其他管理人员、员工或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在他们在币安的办公室、雇佣或代理范围内进行的。因此,根据 7 USC § 2(a)(1)(B) 和 17 CFR § 1.2,币安作为委托人对代表币安行事的其他管理人员、员工或代理人的每项作为、不作为或失败承担责任,构成违反 17 CFR § 42.2 的行为。


230. 从 2019 年 7 月到至少 2022 年 1 月,在担任币安首席合规官期间,Lim 故意协助、教唆、怂恿、指挥、诱导或促成构成本罪状中描述的币安违规行为,或与任何其他人犯下任何此类违法行为,或故意导致做出或忽略某种行为,而如果 Lim 或其他人直接执行或忽略该行为,将构成本罪状中所述的违法行为。因此,根据 7 USC § 13c(a),Lim 对本计数中描述的币安违规行为承担与币安相同程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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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庭案件 1:23-cv-01887 检索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来自docdroid.net,属于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法院创建的文件是联邦政府的作品,根据版权法,自动置于公共领域,可以不受法律限制地共享。